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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公寓建设筹集 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部门):

现将《沈阳市人才公寓建设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9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人才公寓建设筹集与使用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速打造人才创新创业新高地,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人才安居在吸引和聚集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确保人才引得来、留得住,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规划布局,解决人才过渡性居住需求,面向我市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A、B、C、D类人才和基础人才,不同人才享受不同补贴面积标准,具体分类详见《沈阳市人才公寓补贴面积标准表》(附件1)。

第三条 人才公寓建设筹集、申办受理及使用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全市统筹、公开公正”的原则,积极主动适应各类人才多样化的租赁需求。人才公寓来源一般分为政府统建、社会化合作、用人单位自建三种。特殊事项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确定。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申办受理及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委、市政府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公寓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公寓的需求分析、挂牌认定、考核评估、租赁申请监督、租金补贴发放等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落实人才公寓建设计划、建设筹集、协调运营管理、公租房及租赁补贴政策即时认定数据支持等工作。

市区两级财政局负责对人才公寓相关补贴等提供资金支持。

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自有住房即时认定数据支持等工作。

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做好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各类人才的公积金使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人才公寓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定期对区域内企业各类人才居住需求进行统计,受理人才公寓的租赁申请认定,协调运营机构办理入住,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申报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筹集

第六条 人才公寓项目按照“区域均衡、规模适中、配套完善、交通便利”的原则选址建设与筹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房产局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情况,结合各类人才住房需求,制定人才公寓建设筹集计划,确定人才公寓总量和布局。

第七条 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采取以下方式:

(一)政府统建。由政府筹集的房源和投资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人才公寓,或者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人才公寓。

(二)社会化合作。与市场化的长租公寓品牌运营商开展战略合作,引导已投入运营的长租公寓项目转化为人才公寓项目。

(三)用人单位自建。通过政策支持,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等引进人才数量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并完善用地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利用自有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及闲置房屋自行投资新建或改建人才公寓,由用人单位运营管理。在优先保障本单位人才租赁需求基础上,可纳入全市人才公寓管理体系,面向全市运营。

第三章 认定评估

第八条 人才公寓项目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权属信息明晰。

(二)申报项目建设面积:新建类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改建、改造类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三)规划和布局要综合考虑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要满足宜居性、配套性和便利性要求,项目选址一般应重点考虑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优良、生活配套齐全、公共交通便利等要素。

(四)适当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拎包入住的条件,为人才提供高标准的安居保障。

申报要件:1.《沈阳市人才公寓认定申请表》(附件2);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手续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人才公寓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运营住房租赁的专业能力;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在200万元(含)以上;经营类型包含房屋租赁(住房租赁、住宿服务)、场地租赁、物业管理其中之一;管理团队具有一定规模。

(二)在我市累计运营租赁住房在500套(间)以上(或1万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化机构或在全国累计运营租赁住房在2000套(间)以上(或4万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化机构。

(三)符合人才公寓项目标准但不具备运营机构认定标准的机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进行运营管理。

申报要件:1.规模化机构企业营业执照;2.加盖公章项目清单;3.项目申报承诺书;4.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签订合作协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房产局按照上述认定标准,通过实地勘察和会议讨论的方式对人才公寓项目进行认定,与运营机构签订不超过三年的《人才公寓合作协议》(附件3),并监督人才公寓项目完成挂牌。

第十一条 建立人才公寓考核评估机制,相关责任部门对人才公寓运营机构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考评。考评结果不达标的运营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半年内三次不达标的,取消其人才公寓项目资格。

考评内容:1.是否存在房屋安全质量问题以及是否定期维护维保;2.是否悬挂人才公寓牌匾,履行告知客户人才公寓相关政策义务;3.房源在人才申请后是否优先保障、及时受理;4.经营主体不存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等活动;5.不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补贴优惠

第十二条 A、B、C类人才免租补贴和轮候补贴政策

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A、B、C类人才(以下称“A、B、C类人才”),可采取先缴后补的形式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免租补贴上限为A类人才5000元/人/月、B类和C类人才3000元/人/月。在申请人才公寓项目无房源的情况下可申请轮候补贴,轮候补贴按足月计算发放,补贴标准为A类人才3000元/人/月、B类和C类人才1500元/人/月。轮候结束后,申请者应在7日内与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协议并入住人才公寓。免租补贴和轮候补贴政策共享政策时长,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如违反协议将承担一切后果并退还已发放的轮候补贴。

第十三条 对A、B、C类人才以外的其他人才租赁人才公寓,享受人才公寓房租补贴政策,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补贴按足月计算发放。当实际租赁人才公寓面积不大于对应人才层次享受补贴面积时,以实际缴纳房租价格的50%按月给予补贴;当实际租赁人才公寓面积大于对应人才层次享受补贴面积时,按以下公式计算给予补贴:月补贴金额=对应人才层次享受补贴面积/实际居住面积×实际缴纳房租价格50%。

第十四条 以上补贴互不兼得,且不与其他住房保障类补贴、生活类补贴等同时享受。

第十五条 以上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市)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第五章 申办受理

第十六条 租赁人才公寓所需条件

(一)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A、B、C、D四类人才外,申请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非我市户口或落户我市未满2年,且博士生不大于45周岁,硕士生不大于40周岁,本科生不大于35周岁,大专生不大于30周岁;

(二)申请人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第十七条 租赁人才公寓审批要件

(一)《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认定表》(附件4,以下简称《认定表》);

(二)申请人户口本、有效居民身份证;

(三)基础人才额外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认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租赁人才公寓申办流程

(一)线下申请

1.申请人通过网站或手机APP查询人才公寓项目门店地点和户型等信息,可拨打电话或到店咨询有租赁意向的人才公寓,双方谈合后签订《租赁协议》,填写《认定表》(由人才公寓项目门店提供)并按要求签字盖章。无房源情况下的排号顺序由申请人和人才公寓项目门店协商确定。

2.申请人在签订《租赁协议》三个工作日内携带审批要件、《租赁协议》和缴费发票(收据)到缴纳市级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认定申请。其中,A、B、C类人才由工作单位(创业实体)人事人员携《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认定表》、《租赁协议》、营业执照副本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统一提出认定申请。

3.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学历、年龄、养老保险缴费等相关信息进行大数据比对,通过后留存复印件,告知申请人补贴优惠政策,在《认定表》上盖章并留存备案。

(二)线上申请

1.申请人通过网站或手机APP查询人才公寓项目门店地点和户型等信息,可拨打电话或到店咨询有租赁意向的人才公寓,双方谈合后签订《租赁协议》。

2.申请人在项目门店通过人才公寓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认定信息,并上传审批要件(《认定表》由系统生成后打印签字,项目门店盖章后拍照上传)、《租赁协议》和缴费发票(收据)等照片。

3.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学历等相关信息进行大数据比对,通过后给予确认指令。申请人可通过所居住的人才公寓项目门店查询通过信息。未通过的退回,可重新申请。

4.A、B、C类人才不可线上申请。

第十九条 申领人才公寓免租(房租)补贴条件及审批流程

(一)申领人才公寓免租(房租)补贴的租赁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无自有住房(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

2.未享受我市公租房及租赁补贴政策;

3.A、B、C类以外人才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应为申请人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审批流程。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月统计上月本辖区内人员信息,依托大数据系统,就租赁人自有住房信息、享受福利性住房信息、社保缴纳等信息进行比对,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于当月10日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者在当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租赁人银行账户。

(三)其他说明。每名人才同一时间在我市仅可申请一套人才公寓。每套人才公寓仅有一名签约租赁人,且仅可由签约租赁人一人名义申请免租(房租)补贴。

第二十条 A、B、C类人才轮候补贴申办流程

(一)申请人所申请的人才公寓项目无房源情况下,选择排号房源,填写《沈阳市人才公寓轮候补贴申请表》(附件4)。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人事人员携《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认定表》、《沈阳市人才公寓轮候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到单位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申请人信息,受理申请,留存申请材料,每月10日前统计上月符合条件人员信息,汇总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当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为人才公寓的项目,原则上运营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企业倒闭、房屋征收等不可抗性因素,导致人才公寓项目无法继续运营的,可自动退出人才公寓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政府筹建的人才公寓项目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提供住房,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由产权方选择符合条件的运营公司提供日常维护、租金收缴、物业管理等服务;区、县(市)政府筹建的人才公寓项目纳入全市人才公寓管理体系,在优先保障本地区企业及各类人才租赁需求基础上,面向全市范围人才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政府统建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缴入市、区财政国库;对于享受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支持的配建租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的(包括产权为原土地非独立操作区和原土地独立操作区),租金收入按照2:8比例分别缴入市、区财政国库。

第二十四条 租赁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转借、转租,不得擅自调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租赁人中途退租或被清退的,与运营机构协商解决后续事宜,后者应配合管理部门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相关补贴发放,可继续租赁人才公寓:

(一)在我市处于失业状态;

(二)参保状态由市级企业参保变为市级机关事业参保或省级参保;

(三)在我市购房(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

(四)在我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类补贴、生活类补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运营机构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一)转租(借)给其他人的;

(二)改变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配租资格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收回相应的人才公寓,三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建设筹集、申办受理与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人才公寓政策享受期限从首次享受政策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三年。在政策享受期内,如人员身份、人才层次等发生改变,按对应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租赁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凭人才公寓租赁协议备案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后,可线下受理人才公寓租赁申请。待人才公寓管理系统开发完成后,可线上受理租赁申请、免租(房租)补贴和轮候补贴发放。对系统开发前已申请入住且符合免租(房租)补贴发放条件的和已申请轮候补贴的予以补发。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行三年。《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公寓建设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80号)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和审核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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